2006年5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雇用童工受伤 公司要赔巨款
李京华

  北京一商贸公司因未认真把关录用了一名童工,该童工却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送医院施行了截肢手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
  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小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商贸公司认为,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且小于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雇用小于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小于在商贸公司受伤致残,商贸公司除负担小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于相应的赔偿。